体育总局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体育局 时间:2022-01-12 11:26


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

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以下简称器材)指在公共场所配建的可免费使用的室外健身器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器材配建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标准》)对免费提供器材作出了明确规定。近年来,特别是《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体群字〔2017〕61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以来,各地器材配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仍存在器材管理维护不到位等问题。为贯彻落实《意见》《标准》,加快解决有关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健身权益,更好地发挥器材在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中的作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意见》、《标准》,现就器材配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问题导向、服务全民,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用好存量、优化增量的工作原则,加强部门协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将加强器材配建管理作为落实《意见》《标准》的重要举措,纳入地方各级“十四五”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等相关规划,与组织实施“十四五”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等有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对器材进行全面摸排的基础上,理清底数,查找短板,建立台账,建立健全保障更有力、运转更高效的器材配建管理工作机制,带动公共健身设施配建管理工作更规范、服务更便民,提升人民群众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满意度。

二、加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二)树立法治理念,强化部门协同。各地要强化依法治体意识,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标准》、《办法》等开展器材配建管理,结合实际细化完善健身设施建设管理相关制度标准、政策措施,加强对辖区内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督导,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同有关部门,推动将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纳入同级政府全民健身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议事日程,结合实际推动成立器材配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工作合力。

(三)落实属地管理,明确各方责任。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广场)管理部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接收器材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器材接收方”),是器材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要在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指导下,配合做好器材接收、安装、验收工作,定期对配建在本组织和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器材进行安全检查,加强日常管理。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对器材配建、安装、验收、日常管理行使监管和指导职责,要按《办法》要求与器材接收方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器材产权、种类数量和管理维护等事项,建立可查询追溯的工作台账。器材供应商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和三方协议要求履行器材安装移交、售后服务等责任。

(四)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器材质量、安装、管理维护检查,协调督促供应商、器材接收方解决器材存在的问题。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组织专业力量开展检查,安排专人或发动社会体育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社会力量承接器材管护工作,形成长效机制。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经第三方质量认证机构评价合格的人员参与双随机抽查。鼓励各地运用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www.js365.org.cn)或其它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器材管理智能化水平和工作效率。支持各地将器材纳入公共体育设施电子地图。

三、对器材配建管理进行全面梳理排查

(五)查找管理漏洞,摸排问题器材。各地要对器材配建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梳理,研判相关工作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到位,并迅速对已配建器材进行清查。纳入清查范围的主要是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配建在社区(行政村)、公园、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的器材,包括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器材、全民健身路径器材。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求,将其他项目配建的篮球场、笼式足球场等室外健身设施纳入清查范围,重点排查器材质量安全、选址安装、管理使用等是否存在问题和隐患,通过清查梳理出存在问题或隐患的健身器材、健身设施清单。鼓励各地通过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反馈器材问题。

四、进一步规范器材配建管理工作

(六)加强对器材安装验收的监管。器材配建工作应坚持因地制宜、保证质量、建管并重原则。器材选择要符合城乡规划,安装在与其型号和数量相适应且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公共场所。由于城乡规划调整确需拆移且还未达到报废年限的器材,器材接收方应当报当地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另行择址安装。器材在安装前和安装后要由采购方组织验收,并应有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力量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配送投入使用。器材供应商应设置器材使用说明标识牌,内容包括二维码等信息监管标识、安全提示、报修方式、安装日期、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七)保证器材质量和使用安全。所采购器材应符合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以及其他关于器材配建工作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修订的,应执行修订后的标准),通过经国家批准的器材质量认证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达到安全使用寿命但功能完好、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器材,可在保证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经过必要的安全检测程序后适当延长使用年限;在延长使用期内,器材接收方、供应商和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确保器材使用安全。对可能因使用不当而造成人身伤害或造成零部件损坏的器材,应设置警示标志或标明注意事项。对于易造成跌落损伤的器材安装地面,器材供应商应按国家标准规定铺设缓冲层。对于智能健身器材的结构、功能、电子元器件及与其适配的软件系统,要加强审核把关,确保质量和安全。

(八)抓紧对问题器材进行整改。对于清查出的问题器材,各地体育主管部门要督导器材接收方、供应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建立健全问题器材整改清单和器材情况更新机制。对达到安全使用寿命且不能正常使用的器材,应立即拆除;对未达到安全使用寿命期限但已损坏的器材,应组织维修,无法修复的要及时更换;对因安装位置不合理造成扰民或群众使用不便的器材,应重新选址安装;对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器材,要立即停用,张贴安全告示,并抓紧整改。对于器材存在的其他问题,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地采取针对性改进措施。

(九)提高器材使用效益。各地要根据器材接收方的实际需求和使用人群特点配建器材,在采购配建器材之前充分征询使用器材的群众意见,特别要考虑青少年、儿童、老年人的需求,避免将器材配建在利用率低、管理维护无保障的地方。要组织器材供应商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开展器材正确使用宣传活动,加强对器材使用的科学指导。创新器材利用方式,结合开展社区运动会充分利用器材组织开展群众体育活动。鼓励在城市社区等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使用质量安全有保障、具备实时运动健身指导等功能的智能健身器材,增强器材吸引力和群众健身效果。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是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主责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站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构建全民健身工作新发展格局、落实《意见》和《标准》、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高度,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器材配建管理工作,并纳入“十四五”期间重点工作安排。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器材采购的监管,配合做好器材配建管理相关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器材质量认证和产品质量的监管,为器材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22年6月底前,完成器材摸排和问题器材整治工作,通过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上报已安装器材有关信息,并向体育总局上报器材摸排和整治工作总结。体育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的典型经验和做法进行宣传推广,并适时对各地器材配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各地在落实本意见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体育总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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