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全面贯彻省委十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的意见》,加快推进我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体育用品制造业转型升级,补齐体育服务业发展短板,加快全产业链发展,确保2025年我省体育产业增加值达到3000亿元,体育服务业占比30%。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动体育用品制造业转型升级
(一)加速推进智能制造。支持体育用品龙头企业争创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各地体育用品智能制造专业园区建设,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支持企业实施生产线自动化和智能化改造,推广应用智能技术与装备,开发和生产智能体育产品。加快打造世界一流的体育用品制造企业和自主品牌,形成5个以上拥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优势品牌。支持企业推进智能制造平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体育用品智能制造企业,享受智能制造相关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体育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强体育科技创新。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联合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加强高端面料、功能性设计等关键技术攻关,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支持体育用品制造龙头企业构建开放共享、多方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公共创新平台。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企业申报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并享受企业研发分段补助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等政策。围绕新的消费需求,支持各地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产品设计创新中心、孵化中心、技术交易中心和检测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信厅、发改委、体育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推进“制造+服务”发展。鼓励体育用品制造企业建立或引进体育运营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和体育社会组织,加快服务模式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形成“制造+服务”发展模式,推进体育用品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形成集聚效应。对体育用品制造企业拓展体育服务业的项目,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扶持。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体育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加快产业集聚发展。发挥厦门、泉州国家体育产业联系点引领作用,壮大泉州运动鞋服及健身器材产业集群、莆田运动鞋服产业集群、厦门健身器材产业集群、宁德健身康复器材产业集群,新增国家级体育产业基地10个、省级体育产业基地100个。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企业围绕提高产业集中度、延伸产业链开展并购重组,整合品牌和创新资源,提升产业竞争优势。由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国家级示范基地500万元、示范单位(项目)300万元奖励,省级示范基地200万元、特色基地100万元、示范单位(项目)50万元奖励。对体育用品制造龙头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符合条件的按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财政厅、工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促进体育服务业全产业链发展
(五)推动运动项目产业化。立足我省山海资源优势,完善体育产业空间布局,重点建设绿色生态山林户外运动产业带、蓝色水上运动休闲产业带。重点发展篮球、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网球、武术、马拉松、自行车、游泳、攀岩、帆船(板)等运动项目;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航空运动、冰雪运动项目;推广马术、击剑、跆拳道、室内高尔夫等新兴时尚健身休闲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且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体育服务业项目,由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扶持。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改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业。打造国际品牌赛事、自主品牌赛事、体育职业赛事、特色品牌赛事、全民健身系列品牌赛事的赛事体系。鼓励各地、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引进国际重大赛事。支持体育社会组织举办国内外品牌赛事、社会资本投资创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竞赛表演品牌。培育5项以上国际品牌赛事,10项以上全国品牌赛事。对品牌赛事活动,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给予扶持。加强与国际、国内著名体育赛事运营企业的合作,吸引国际一流的赛事企业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区域总部,符合条件的可由各地按总部经济政策给予扶持。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支持职业体育发展。鼓励社会资本组建足球、篮球、排球、羽毛球、网球等职业俱乐部,代表我省参加全运会、青运会及年度全国比赛,参赛费用参照相关标准给予扶持。对参加甲级及以上联赛的俱乐部,符合条件的以“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推动职业体育、专业体育融合发展。支持体育社会组织组队参加国际、全国和省市各类体育赛事。支持体育社会组织向省、市级运动队输送优秀人才,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推进体育赛事服务规范化。优化体育赛事安全许可及道路、水域等行政审批流程。定期公布赛事目录,制定办赛指南。建立健全大型赛事多部门“一站式”服务,完善公共安全服务体系。落实承办者安全主体责任和经营场所安全责任,降低体育赛事活动安保成本,建立体育场馆安保等级评价制度。开展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优秀的可优先承接政府购买的体育公共服务。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公安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助力青少年体育培训。支持学校体育场馆向学生和社会开放,各地要加大设施建设与开放的经费投入,多途径筹措经费,要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对外开放所致场馆日常运转和设施设备维修。推进中小学与体育培训机构合作,规范体育培训机构管理,购买学校课后体育服务。鼓励公共体育场馆对承担青少年体育培训、比赛的机构减半征收场地费用,对提供低收费服务的公共体育场馆,由省级财政给予补贴支持。推动体教结合,组织体育冬夏令营活动,打造体育培训平台和营地。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教育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鼓励多元投资体育场馆设施。合理规划体育设施,加快智慧体育公园、多功能运动场、冰雪运动场馆等新型场地建设。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山地、屋顶等建设安装体育设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废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等,改造建设健身休闲与商业服务融合的体育综合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体育设施改建和新建,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由省级促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激励资金给予扶持。鼓励企事业单位及社会资本建设运营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完善大中型体育场馆对外免费低收费开放财政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一)提升公共体育场馆运营水平。推进公共体育场馆“改造功能、改革机制”两改工程。支持公共体育场馆信息化、智能化改造,打造智慧型体育场馆。加快公共体育场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采取特许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提升场馆运营水平。完善政府购买体育场馆公益性服务的机制和标准。整合体育部门资源,拓展新型业态,具备条件的设区市加快组建体育产业集团。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财政厅、发改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深入挖掘融合创新功能
(十二)实施体育旅游精品工程。开发精品体育旅游项目、线路和平台,做强滨海运动休闲旅游,做精山水户外生态旅游,做大航空体育旅游,做深体育赛事旅游。鼓励景区引入体育资源,增设体育消费项目。对新获评的体育旅游项目、线路、景区,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加强两岸体育交流合作,推动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打造风筝冲浪、帆船等品牌赛事,建设国家级棒(垒)球基地。培育30项国家体育旅游精品项目,建成30个省级体育旅游休闲基地。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文旅厅、财政厅、海洋渔业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三)加快体康文融合发展。以建设“体育全媒体”为重点,争取国内外知名赛事转播权在我省落地。支持体育专题片、体育电影等体育影视题材文艺精品创作和传播。对入选国家体育影视合作项目的作品,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省级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大力发展运动医学和康复医学,推广覆盖全生命周期的运动健康服务,对符合规定的运动康复治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卫健委、医保局、体育局、文旅厅、广电局、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四)促进体育赋能乡村振兴。实施乡村“体育+”“+体育”发展模式,鼓励各地在开发山地、河流、古驿道、乡道时,统筹规划建设健身休闲绿道、登山步道、山地户外营地、自驾车房车营地、航空飞行营地等,植入特色体育赛事和体育旅游项目,打造具有田园风光、乡土特色的体育田园集聚区,带动乡村“三产”融合发展。创建30个体育产业特色基地暨运动休闲小镇。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农业农村厅、住建厅、文旅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推进体育消费提质扩容
(十五)激发居民消费潜力。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体育消费作为职工奖励和福利措施,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的购置、租赁、维修支出和场地、交通租金,以及优胜者奖励,可由单位行政经费按规定给予保障。鼓励政企合作建立“运动银行”,通过运动换积分激励机制,拓展体育消费空间。鼓励金融机构发行健身休闲联名银行卡,创新体育消费支付方式,拓展体育消费信贷业务。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财政厅、总工会、福建银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六)加强体育市场监管。加快体育消费领域标准体系建设,着力做好体育器材装备、设施设备、运动场所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标准实施工作。加大对体育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体育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体育消费者权益。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着力拓宽投融资渠道
(十七)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大财政资金对体育产业发展支持力度,优化资金使用方向,重点支持品牌赛事、健身休闲培训、场馆服务、体育科技研发、体育旅游等项目建设,奖励国家级、省级体育产业基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各部门组织体育企业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加快项目招商推介和成果转化,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参展费用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设立体育产业专项资金。各级政府投资基金优先支持符合投向和条件的体育产业项目。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体育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八)创新融资支持方式。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优质体育企业及社会组织,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信贷支持,对注册地在福建并成功在境内外上市的体育企业给予扶持。建立健全体育产业重点项目库,加快形成“五个一批”项目推进机制,积极推动体育产业重点项目落地。建立与银行的协作机制,创新融资支持方式,推荐体育产业重点项目纳入相关银行各分行项目储备库,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发改委、工信厅、金融监管局、福建银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优化产业发展良好环境
(十九)减轻税费负担。企业提供文化体育服务,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6%税率一般计税方式或按3%简易计税方式计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企业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向体育事业捐赠,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经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省体育局、财政厅、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加强用地保障。各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的重大健身休闲项目,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参与健身休闲项目。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土地发展体育产业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符合运动休闲特色小镇规划和建设规范的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用途和安全使用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体育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一)构筑人才支撑体系。支持引进体育产业领军人才和专业团队,鼓励海外境外高层次体育人才来闽创业和工作,鼓励职业俱乐部引进国内外优秀教练员与运动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同等条件优先推荐参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支持省内高校加强体育产业专业人才培养,鼓励退役运动员到体育产业领域实习、就业、创业。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体育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台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二)强化协同联动推进。建立由体育、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体育产业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推进部门分工合作,协同联动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各地要按照本措施要求,结合实际细化操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财政、金融、税费、用地等产业政策的落实落地。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发改委及省直相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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