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18年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指导意见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体育局《关于下达2018年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A类)的通知》(闽财教指〔2018〕19号),为做好项目评审工作,现制定本评审指导意见。
第一章 评审原则
第一条 各设区市体育部门在本指导意见下发后启动评审工作,在对申报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的基础上,召集不低于5人的专家、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资金补助的建议方案,并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通过。
第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的评定标准和2018年度切块本设区市资金总额,明确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
第三条 申请补助单位原则上应当列入福建省体育产业名录库之中。对于同一家申报单位在同一个设区市申请多个补助项目的,原则上只补助1个项目。对于已经享受过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补助。对于投资总额在100万(含100万)以下的项目,不予补助。
第四条 对于市、县、区体育部门及下属单位新建或修缮的体育场馆类项目,应按照《福建省新建体育场馆建设项目省级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申报补助,本专项资金不再补助。对于中、小学申报的项目不予补助。
第五条 对于由社会资本通过改造旧厂房、旧仓库运营的体育健身场所和对于符合条件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予以倾斜。对于体育用品制造业项目,每个县(市、区)最多补助2个。对于乡镇政府申报的项目,每个县(市、区)最多补助1个。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六条 体育文化创意园、体育公园、体育综合体等类型项目补助金额为60-80万元。
第七条 体育健身休闲培训机构、户外运动营地等类型项目补助金额为50-70万元。
第八条 体育产业公共平台建设、品牌创建、企业上市等类型项目补助金额为40-60万元。
第九条 体育旅游等类型项目补助金额为30-50万元。
第十条 体育用品研发、品牌建设及其他类型项目补助金额为20-40万元。
第十一条 对于上述五类项目,各设区市可根据项目总投资、项目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在本类项目补助金额区间内实行差别化补助。当申请补助金额低于补助标准下限,或申请项目总投资的30%低于补助标准下限,则在项目申请金额、项目总投资30%两项金额中就低进行补助。
第十二条 竞赛表演业类项目补助标准按照《福建省体育产业专项资金体育竞赛表演业项目资助扶持办法》进行补助。
第十三条 对于获评2016年度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的项目,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消费十条措施》(闽政〔2015〕40号)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对于获评2017年度福建省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特色基地、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的,由省体育局另外行文下达补助,本次切块资金不予补助。
第三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体育部门要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要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资金沉淀。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明确补助项目及金额后,各设区市体育部门需在本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误后,各设区市体育部门须在两周内完成项目(企业)的现场查验,并将评审结果正式行文报送省体育局备案。
第十七条 省体育局将根据各设区市的项目评审情况,对评审过程规范、项目带动投资效果好的设区市,从福建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效目标考核奖励经费中给予适当的奖励性补助。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由福建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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