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福建省体育局关于修订公布《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体育局 时间:2018-01-04 10:39

各设区市体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推进我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20171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施行,其中,对《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九条第一项中的“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增加一项作为第九条第七项“(七)工商营业执照”。

  同时,省政府已根据该决定对《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结合本次《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的修改,按照职责,做好全省公共游泳场所的监管工作。

  请各设区市体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及时将该通知转发到所辖各县(区)体育行政部门,督促相关单位调整完善该行政许可项目的窗口服务指南、相关文书并公布,进一步做好申办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的许可、监管工作。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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