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
各设区市体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推进我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2017年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施行,其中,对《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九条第一项中的“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增加一项作为第九条第七项“(七)工商营业执照”。
同时,省政府已根据该决定对《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结合本次《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的修改,按照职责,做好全省公共游泳场所的监管工作。
请各设区市体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及时将该通知转发到所辖各县(区)体育行政部门,督促相关单位调整完善该行政许可项目的窗口服务指南、相关文书并公布,进一步做好申办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的许可、监管工作。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节选)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