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
近日,为推进全省“放管服”改革,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修改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其中,对《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九条第一项中的“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增加一项作为第九条第七项“(七)工商营业执照”。
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省政府已根据该决定对《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