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学习部分新颁布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7-02-14 11:25

闽体〔201768

各设区市体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近期,国家、省里新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其中部分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都有涉及到体育部门工作内容的规定,根据《福建省体育系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关于全面提高体育部门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深入推进我省体育系统依法行政的要求,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61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作出修改:删去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体育竞赛全国纪录审批制度。全国纪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12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31日起施行。)

  (一)本法第十四条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体育场馆;

  (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

  (三)本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的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四)本法对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公共服务提供、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都做了相关规定。

  三、《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712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31日起施行。)

  (一)本法第三十条规定:政府投资的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体育场、公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二)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体育纳入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增加对老年体育投入,并将一定比例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老年体育事业;将老年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建设、改造城乡社区体育活动场所;建立健全老年人体育组织,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老年人健身辅导员的培养,构建健身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就近体育健身需要。

  体育部门和各类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体育活动和健身知识培训,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体育休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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