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现将《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雪炭工程”实施办法》(体群字[2003]60号)同时废止。
体育总局
2016年7月20日
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国家体育总局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总局本级公益金”)转移支付支持地方建设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实施工作,提高项目建设实效,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本级公益金支持建设的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的申报、审核、实施与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全民健身中心是指隶属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由总局本级公益金支持新建的,不设固定看台、具备多种健身场地设施、专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综合健身馆。
第四条 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坚持“科学规划、经济实用、服务群众、保障基本”的原则,对中西部地区和东部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予以政策支持。
第二章 资助资金
第五条 每个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预算不超过8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由总局本级公益金全额支持。
第六条 支持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建设的总局本级公益金纳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管理体系,主要用于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体育器材和设备购置等。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七条 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的建筑面积宜为2000至4000平方米,室内健身场地面积总和不少于1500平方米。
第八条 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应至少具备大空间球类项目用房、乒乓球用房、体能训练用房和体质检测用房。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群众实际需求选配其他健身功能用房(具体建设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体育总局会同财政部下发年度总局本级公益金支持地方体育事业专项资金预算申报通知后,由省(区、市)体育局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申报通知和有关规定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以正式文件上报体育总局和财政部。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需填写《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申报书》(具体格式见附件2),按要求提供有关建设手续影印或复印件。有关申报材料应通过体育总局“彩票公益金预算管理系统”上报。
第十一条 省(区、市)体育局应保证通过“彩票公益金预算管理系统”上报的材料与正式上报文件有关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 省(区、市)体育局应建立县级全民健身中心三年滚动储备项目库,上报体育总局的项目原则上应从储备项目库中选取。储备项目库应包括项目申报单位、建设内容、预算投入、项目建设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第五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三条 对各省(区、市)体育局上报的项目,由群众体育司(以下简称“群体司”)按照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提出项目建议名单,经体育经济司审核汇总后上报体育总局审定。
第十四条 进入审核程序的项目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不得通过初审:
(一)“彩票公益金预算管理系统”中县级全民健身中心申报材料与省(区、市)正式上报文件有关内容不一致;
(二)项目建设预算不符合要求;
(三)缺少土地证明、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建筑效果图和投资概算表等必须提供的材料;
(四)图纸标出健身场地周边设有固定看台的;
(五)图纸未标出必备的4种功能用房;
(六)图纸显示健身场地面积总和小于1500平方米。
第十五条 对符合初审要求的项目,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排列:
(一)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项目;
(二)享受中央特殊政策支持地区的项目;
(三)省(区、市)体育局所报正式文件中的项目排序。
第十六条 群体司结合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年度预算、项目初审结果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各省(区、市)年度实际项目分配数量。
第十七条 群体司根据通过初审的项目排序、各省(区、市)年度实际项目分配数量,提出项目建议名单。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体育总局在总局本级公益金下达后1个月内,向社会公告本年度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名单。
第十九条 群体司、有关省(区、市)体育局、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项目实施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建设管理责任书,对有关工作和四方在项目实施中的责任进行明确(各方职责详见附件3)。
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法规要求,通过政府采购程序产生。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应在项目批准后第二年年底之前完成。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应按照《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项目申报单位应参照《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申报书》格式制作项目建设电子档案,由省(区、市)体育局上报群体司和项目实施第三方服务机构备案。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三条 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体育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总局本级公益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应严格按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进行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支出、对外投资和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
第二十五条 省(区、市)体育局应切实承担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配合支持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受援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按项目申报承诺和本办法要求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成后在坚持公益性的前提下按有关国家规定和标准对外开放。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应按服务委托协议要求,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监管。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本办法要求建设完工的项目,体育总局通过官方网站予以通报,取消项目所属县本周期内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参评资格,并核减项目所在省(区、市)次年度总局本级公益金资助项目数量。
第二十九条对在项目申报、审核、实施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雪炭工程”实施办法》(体群字[2003]6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县级全民健身中心建设要求
附件2: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申报书
附件3: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建设管理责任书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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