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15〕40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精神,推动我省体育产业加快发展,有效扩大体育消费,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积极营造体育产业发展氛围
国务院国发〔2014〕46号文件明确了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要求把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作为根本目标,把体育产业作为绿色产业、朝阳产业重点培育扶持。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特别是互联网新兴媒体,广泛宣传,引导大众树立科学健身理念、培养健康生活方式、养成体育消费习惯,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要强化政策解读,使广大体育产业从业者、体育消费参与者知晓、理解、运用好各项政策措施。要抓住新一轮科技进步与产业变革的难得机遇,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做大做强体育用品制造业,着力提升我省体育服务业总量和比重,推动体育产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到2025年,全省体育产业总规模达到1万亿元,努力保持全国领先水平。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二、创新体育场馆运营机制
加大开放利用力度。加快企事业单位等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推动各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鼓励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中、小学校的体育设施利用课余时间、休息日、节假日向社会开放,所需安保、设施建设维护、意外险费用等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中统筹安排。省级财政建立和完善大中型公共体育场馆对外免费和低收费开放的补助政策,并逐步加大扶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公共体育设施维修维护、管理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创新运营模式。在保证公益性的前提下,加快推进体育场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采取特许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提升场馆运营效能。扶持和培育一批体育场馆专业运营管理实体,支持其通过品牌输出、管理输出和资本输出等形式实现规模化、专业化运营。推行体育场馆设计、建设、管理和运营一体化,促进赛事功能需要与赛后综合利用有机结合。建立健全体育场馆服务标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体育场馆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质监局、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加快完善体育场馆设施
强化城乡规划支持。各地要结合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编制区域公共体育设施中长期建设规划,统筹兼顾相关体育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合理规划体育设施建设。落实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标准规范配套群众健身相关设施的规定,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执行,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到2025年,全省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2平方米。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体育局、发改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保障建设用地供给。各地要合理安排体育场馆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予以优先支持。充分利用城乡公园、森林公园、绿地、广场、山地等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引导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共建共享。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中支持企业、单位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办体育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项目,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体育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扩充体育场馆资源。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户外多功能球场和健身步道建设,推广三人制篮球场、五人制足球场等新型场地设施,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7000万元予以支持。在城市社区建设15分钟健身圈,新建社区的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推进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在乡镇、行政村实现公共体育健身设施100% 全覆盖。鼓励利用城区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改建体育场馆,符合条件的,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小型化、多样化的活动场所和健身设施,政府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体育局、发改委、住建厅、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培育体育类社会组织。体育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允许在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登记,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体育类社会组织按登记级别由同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给予办公场所租金一定比例补助。获评3A级以上的体育类社会组织,可优先承接政府购买的各项体育公共服务。实施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的中小型公共体育设施,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给体育类社会组织使用、管理、运作和维护。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体育局、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增加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给予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落实对企业从事文化体育业按3% 的税率计征营业税政策。对新办体育服务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连续租用经营场所满一年以上的,由纳税所在地财政给予租金一定比例补助。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参与的体育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支持体育企业发展和重大体育项目建设。鼓励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基金投资中小体育企业和初创期体育企业。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体育局、地税局、物价局、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支持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中介培训等体育服务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信贷产品。各地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为体育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到资本市场上市。支持体育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省级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作用,对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发债的体育企业提供增信支持。支持体育企业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省经信委对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省金融办、财政厅、经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积极发展体育健身休闲业
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将全民健身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并保持与国民经济增长相适应。安排一定比例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财政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群众健身消费。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搭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网络和平台。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学校、个人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到2025年,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口占比达到40%。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体育局、教育厅、数字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发展健身休闲项目。建立覆盖各类体育健身休闲项目的组织体系和竞赛体系,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支持我省传统体育项目和少数民族运动项目发展,鼓励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休闲运动项目。以城市社区为重点,加快发展适合不同消费需求的体育健身俱乐部。依托单项协会,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能力建设和工作保障,提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水平。完善国民体质监测站点,定期发布国民体质监测报告。积极推行健身行业服务标准,促进健身服务业规范发展。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质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进一步丰富体育赛事活动
培育引进国际国内品牌赛事。积极引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举办、承办国内外品牌赛事,政府提供交通、卫生等保障服务类资源。加强安保服务管理,完善重大体育赛事和活动安保服务标准,积极推进安保服务社会化,降低赛事和活动成本。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重点培育扶持形成五个以上国际品牌赛事、十个以上国内品牌赛事。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卫计委、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丰富传统体育赛事活动。鼓励各地举办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传统特色的体育赛事活动,实现“一市一品牌,一县一赛事”目标,省级财政予以适当支持。鼓励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一定经费用于举办不同层次、类型的全民健身活动。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推进职业体育发展。鼓励具备条件的省级竞技运动队与社会资本合作成立职业化运动队,推动足球、篮球、排球、羽毛球、网球、乒乓球职业化、产业化发展。支持社会资本发展职业体育,允许社会化培养的运动员拥有参加省级赛事资格,鼓励进入各级专业运动队,并代表福建省参加全国和国际赛事。支持教练员、运动员职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赴省外境外接受高水平的训练、培训。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人社厅、外办
改革赛事管理。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完善综合性和单项体育赛事管理办法,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法组织、承办体育赛事。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立体育产业资源交易子平台,推进赛事举办权、场馆经营权、无形资产开发、转播权等具备条件的资源公平、公正、公开交易流转。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发改委
七、促进体育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推动与健康旅游结合。积极推广“运动处方”,发挥体育锻炼在疾病防治和健康促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培育和发展运动医学和康复医学。鼓励具备条件的科研、医疗等机构及社会资本开展体质测定、运动医学和营养膳食等各类服务。发挥中医药在运动康复等方面的特色,提倡开展健身咨询和调理等服务。鼓励各地建设运动休闲、康体度假、山野户外和民族民间民俗体育等体育旅游休闲基地。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卫计委、旅游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拓展新型业态。引导体育用品制造龙头企业拓展场馆运营、竞赛表演等体育服务业,延伸产业链,对体育服务业年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及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20%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以体育设施为载体,推动体育与住宅、休闲、商业综合开发,将体育用地与居住绿地、公园绿地进行融合,打造城市体育服务综合体。积极打造体育创意产业园,鼓励可穿戴运动设备、运动健身指导技术装备、运动功能饮料和营养保健食品药品等研发制造营销。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体育局、发改委、住建厅、国土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发挥晋江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引导示范作用,鼓励其他有条件地区创建国家和省级体育产业基地或园区。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体育产业基地、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经信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做大做强体育用品制造业
支持开拓市场。鼓励体育企业运用电子商务等渠道开拓市场,对网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的企业,由省商务厅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用好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良好机遇,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体育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专业展会,对参加省商务厅年度重点展会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参展费用补助。规模以上体育用品制造业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省经信委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鼓励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在省内举办或承办的各类体育赛事和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有利于促进我省体育产业发展的体育产品。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经信委、财政厅、体育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推动转型升级。鼓励和引导体育用品制造龙头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推动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相关企业适用省政府《关于支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促进工业稳定增长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18号)和《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号)等文件中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体育企业或园区组建区域性综合检验检测机构,对认定为国家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省级财政给予补助1000万元。鼓励体育龙头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体育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补助,所需资金从省质监局标准化专项资金中安排。大力支持品牌建设,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名企业和国际影响力的自主品牌。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质监局、工商局
加强闽台合作。大力吸引台湾体育企业来闽设立地区总部、配套基地、物流中心、营运中心和研发中心,建设闽台运动装备器材制造产业对接专业园区,符合条件的享受《关于促进工业园区提升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50 号)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对台商在我省设立的体育用品研发中心进口用于研发的技术、设备,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全额返还增值税。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税局、体育局
九、完善人才队伍培养引进机制
积极推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特色学校发展,鼓励名校办名队、教练员进校园,开展“一校一品”等工作。加强体育产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鼓励多方投入和校企合作,重点培养体育经营管理、创意设计、科研、中介等专业人才,为体育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研究制订体育领域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鼓励体育企业引进国内外体育高端策划、经营管理等领军人才,鼓励体育职业俱乐部引进国内外优秀教练员与运动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加强体育产业从业人员的岗位职业培训,体育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教育厅、人社厅、国税局、地税局
十、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14〕46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细化操作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形成工作合力,抓好落实。厦门市、泉州市要做好全国体育产业联系点城市工作,注重改革创新,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机制。省统计局要加快建立完善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和统计制度,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省发改委、体育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适时组织开展体育产业政策实施绩效评估,重要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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