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省级有关财政及部门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全省体育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省体育彩票公益金、就业专项资金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安排的部分资金。
第三条 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16年到2018年。
第五条 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A类和B类专项资金组成,其中A类资金是指省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省体育彩票公益金、就业专项资金安排的资金,B类资金是指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安排的部分资金。
A类资金主要支持以下三个方面:
(一)体育产业品牌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包括支持体育场馆设施、拓展新型业态、引导产业聚集等体育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二)体育竞赛表演业和体育休闲健身服务,包括培育引进国际国内品牌赛事、举办地域特色和民族传统体育赛事活动、海峡两岸传统特色赛事、体育休闲观光等。
(三)体育企业引进体育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及其创业、就业,包括支持体育企业引进国外体育高端策划、经营管理等领军人才,体育职业俱乐部引进国内外优秀教练员与运动员,体育产业从业人员的岗位职业培训等。
B类资金主要支持体育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体育用品制造企业发展,包括支持拓展市场、引导转型升级、闽台合作和产业集聚等。
第六条 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体育局牵头管理,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按各自职责承担以下管理职能:
(一)省体育局负责A类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制定A类专项资金申报文件,收集并审核申报材料,组织项目公示,加强全省项目储备库的联动管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负责实施A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省经信委负责B类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制定B类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制定实施细则、申报方案,收集并审核申报材料,加强全省项目储备库的联动管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负责实施B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省财政厅按归口关系, 负责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对省体育局、省经信委制定的资金申报文件、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会同有关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会同省体育局、省经信委开展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各市县体育、经信和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省有关部门申报文件,负责组织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企业、项目申报和审核,建立项目储备库,形成项目申报文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二)收到省直有关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后,负责切块资金的具体项目选择和分配,负责将已明确项目的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单位。
(三)负责实施本地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申报文本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同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
第九条 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一)A类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分配,对符合申报文件要求,经审核公示确认的企业、单位,根据项目规模、投入大小等实际情况,予以一次性补助。
(二)B类专项资金结合《福建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助标准和分配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给予补助。
第十条 省体育局、省经信委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和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分配办法和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
申报主体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从事体育产业活动,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申报项目符合福建体育产业发展政策,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要填写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情况、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项目经费安排情况。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如下:
(一)A类专项资金由申报单位按申报文件要求向省直有关部门或市县体育部门提出申请;省直有关部门或市县体育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报送省体育局;省体育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专家评审和公示后,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A类专项资金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批复预算后2个月内下达项目和资金,市、县体育、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资金1个月内将项目和资金下达给有关单位。
(二)B类专项资金由省经信委按照《福建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审批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二条 在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期间,省体育局、省经信委应当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编报绩效目标提交省财政厅审核。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体育局、省经信委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绩效进行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省经信委对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市县体育、财政、经信等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下达资金可按原有规定执行。原《福建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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