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时间:2015-01-30 12:05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市体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是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的考核小组,按照规定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实用有效;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措施有力,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开内容。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公开,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公开度,是否更新及时。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

  (三)程序的执行情况。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四)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服务情况。方便公众办事,办事效率高,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六)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不良反应。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作为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八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集中核实和评定,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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